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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朋友圈”里卖假酒 既坑朋友又违法

2018-01-31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本公众号将每周三定期推出【法官说法】,罗湖法官用生动的案例解析抽象的法律。


案件说明

2016年4月,在贵州省仁怀市,刘某玉认识了犯罪嫌疑人刘某陇(音)(男,身份不详,在逃)。

刘某陇称其有高仿茅台酒,每瓶人民币400元。随后,刘某玉便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广告,假称其有一位堂哥在贵州茅台酒厂做中层干部,可以买到便宜的茅台酒(每瓶人民币850元)。得此信息,黄某健于2016年4月20日先支付人民币10200元向刘某玉购买了12瓶茅台酒,后陆续分三次向被告人刘某玉购买了132瓶茅台酒,并向刘某玉支付人民币104412元(其中最后一次每瓶茅台酒是按人民币920元购买的)。罗某春也以每瓶茅台酒人民币920元向刘某玉购买了36瓶,并支付人民币33120元。

2017年1月10日,被害人黄某健、罗某春到公安机关求助,怀疑自己买了假的茅台酒。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玉所销售的茅台酒系假冒产品。

2017年2月8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将被告人刘某玉抓获归案,并扣押罗某春购买的涉嫌假冒的茅台酒18瓶,黄某健购买的涉嫌假冒的茅台酒107瓶

经比对,缴获的假冒茅台酒使用的标识与第3159141号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构成“相同的商标”;且所缴获的商品为白酒,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商品。

2017年1月20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表》显示,查获上述白酒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的产品。

2017年6月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罗湖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罗湖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没收下列物品:假冒的茅台酒,(批次2016-126,生产日期20161111)18瓶,(批次2009-18,生产日期20090909)12瓶,(批次2010-21,生产日期20100618)47瓶,(批次2012-106,生产日期20130605)12瓶,(批次2016-126,生产日期20161111)36瓶。




法官说




刘娟,现任清水河法庭审判员,2007年入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8年。爱好摄影,画画。

01

裁判要旨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审理依据

02

在本案中,刘某玉因在微信朋友圈中销售假冒茅台酒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案中,刘某玉在微信朋友圈中销售假冒茅台酒,虽然该销售范围仅限于其微信好友之中,但这不代表其以买卖行为转移假冒酒所有权的行为就不是销售行为。刘某玉在进货时,价格上的显著低廉,进货渠道不正当,都可以推定刘某玉对销售的酒是假酒应当是明知的。此外,刘某玉销售的假冒茅台酒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权利人的商标标识完全相同,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综上,刘某玉明知其销售的酒为假冒茅台酒,依然在朋友圈中销售,金额高达137532元,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刘某玉系初犯,且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03

法官告诫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极大的刺激了各种网络商业行为。但无论在哪里做生意,都应当诚信经营,不能以假乱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但侵犯了他人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也失去了自己的口碑。

在本案中,刘某玉的假酒都在微信朋友圈里销售,做的是熟人买卖。然而他却不惜牺牲朋友们的利益,为非法获利置朋友的食品安全于不顾。如此不负责任的熟人生意,不但使自己遭受刑罚,也失去了朋友和亲人的信任,实在得不偿失。反观购买他假酒的消费者,都是以为他是朋友,故而产生信任,而没有对该商品的商标、品质、来源等进行详细调查。

朋友圈的信息渠道虽然宽广,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还是得擦亮眼睛仔细辨别。交易过程不论发生在正规商场,还是微信朋友圈,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同样得受到法律的惩处;交易双方不论卖家还是买家,切不可因贪小便宜,而让自己吃了大亏。因此,希望做网店或者微商的朋友们,诚信经营,不要为了暴利而不择手段。在网络上购买商品的朋友们应当擦亮眼睛,切不可贪图便宜而置自己身体财产利益于不顾。“朋友圈”里卖假酒既坑朋友又违法,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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